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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牧业原奶召回管理制度

1. 简介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程序。

2. 适用范围

该政策适用于现代牧业经营的所有牧场,包括子公司牧场、租赁经营的牧场、少数股权投资的牧场以及委托管理的牧场。

3. 职责权限

3.1 质量保障部

  • 负责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更新;
  • 负责对本制度所要求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验证;
  • 负责协助各部门开展产品召回工作。

3.2 各子公司单位

  • 负责本制度管理要求的执行、落地与执行效果评价;
  • 负责协助质量保障部开展产品召回工作。

3.3 原奶销售部

  • 负责协助各部门实施产品召回工作;
  • 负责出具产品召回公告。

4. 原奶成品召回程序

4.1. 成立原奶产品召回小组

在本公司的“食品安全小组”下成立“食品召回指挥组”,小组由公司管理者负责,由各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及牧场总经理、大区总经理组成。

  • 组长负责启动召回程序,组织相关部门对不安全食品进行评估,对召回原奶产品提出最终处理意见并上报集团中心。
  • 副组长负责召回活动的具体实施监督并及时向组长进行汇报结果评估和召回进行。
  • 挤奶处负责客户投诉信息反馈和对不安全原奶召回通知和实施召回。
  • 品控处和生产部门对召回原奶产品分析发生的原因和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 必要时人力行政处负责向当地质监局报备原奶质量安全问题和召回信息。

4.2 原奶产品召回评估

4.2.1 原奶产品质量安全确认

  • 被动召回
    • 原奶出场后有客户投诉该原奶产品质量时,挤奶处第一时间通知牧场相关部门和集团中心,并填写《客户投诉及处理记录》。
    • 品控处接到通知后,立即对相关原奶留样复测和评估,并填写《不合格原奶评审处置单》,确认检测结果无误,上报相关领导,由挤奶处实施召回。
  • 主动召回
    • 品控处及相关生产部门对原奶产品进行调查和评估后,发现出场原奶存在食品质量、安全隐患时,及时电话上报相关领导和挤奶处负责人,同时填写《不合格原奶评审处置单》传递给挤奶处负责人,挤奶处负责人实施主动召回。

4.2.2 食品安全危害性评估

  • 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 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
  • 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
  • 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4.3 确认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

  • 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 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 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未告知客户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4.4 确认该批次相关信息

  • 召回原因:杂质、污染物、卫生指标、理化指标不合格等。
  • 原奶的信息:车牌号、出场检测结果、留样复测结果,客户复测结果。
  • 原奶的数量:该批次的数量、相关酝酿库存原奶产品的数量。
  • 原奶销售相关客户。
  • 确定该批次目前所处具体位置。
  • 确认以上信息后通知相关部门并上报集团中心。

4.5 准备发运

如该批次原奶正准备发运,应立即停止发运,隔离或召回,等待处理。

4.6 如该批次相关原奶已发运出场或正在发运途中

  • 品控处确认原奶存有安全质量问题的信息,与相关生产部门负责人和集团中心共同进行判定,如达到原奶产品召回的条件报牧场场长,并成立召回小组,经牧场场长批准后立即执行召回程序(要求召回行动必须在接到信息时间的 30 分钟之内开始,防止造成不必要的危害、损失)。
  • 同时调查朔源该批次原奶的同一奶仓是否有库存以及与该批原奶产品有关的其他原奶是否存在同一质量安全问题。如存在,将其单独存放并标识清楚,并加设“不合格品”标识牌。
  • 确认召回后,挤奶处负责人第一时间电话通知客户召回主要信息,挤奶处随时监督原奶产品的召回情况,并及时将信息反馈回牧场和集团相关中心,原奶召回进度要与客户利用电
  • 给客户的告知函:信函的内容包括顾客的姓名、地址、联系方法、原奶数量、问题的描述、处理结果的具体说明。

4.7 召回后处理

  • 原奶召回后挤奶处负责人安排卸车到奶仓同时进行打冷存封,对存放奶仓加设“不合格标识”,与其他原奶隔离存放。
  • 品控处对召回原奶再次进行化验分析,并将最终化验评审结果提交给牧场场长和集团相关中心。
  • 牧场场长和集团中心综合评估给出最终处理意见,相关部门严格按意见执行。
  • 召回原奶在被销毁、改变预期用途、确定按原有(或其它)预期用途使用是安全的或重新加工以确保安全之前,应在召回小组监督之下进行。
  • 将召回的原奶自信息的接收开始至召回后最终处理结果,填写原奶产品召回记录,并由召回组长(牧场场长)审批,作为企业评审的输入内容。
  • 在实际召回完成后,安全处将其处理过程及结果函报当地质监局,接受质监局的监督。
  • 挤奶处将该次所存在的质量问题和造成原因分析给客户予以答复,由品控处和相关生产部门组织建立纠偏措施,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5. 召回记录管理

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如实记录产品召回过程信息,保持相关记录。具体管理要求按照《文件和记录控制程序》执行。

6. 召回沟通

6.1 联络清单要求

各牧场应建立产品召回过程涉及的相关人员联 络清单,以便及时、有效应对召回事件。联络清单中至少包括食品安全小组成员(组长、副组长、挤奶处、品控处)、质量保障部负责人、原奶销售部负责人等。

6.2 产品召回总结

处置不安全产品结束后,责任部门应对产品召回工作进行总结沟通,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

  • 召回产品发生问题的原因分析、召回起止时间、具体流程、区域范围;
  • 召回产品的数量、批次、处置情况;
  • 造成的经济损失;
  • 召回责任界定,对内部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对外部责任方的索赔情况;
  • 召回过程中的问题;
  • 针对问题的改进措施。